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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
2013-03-26 14:01  

为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在我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 公示对象

党总支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

二、 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学习和工作的基层单位。学生中的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在院(系)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同时公示。

三、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5天。

四、 公示程序

1、研究、预审。党支部研究并报请所属党总支预审通过,确定为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

2、张榜公示。各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的名单。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所属党总支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

五、 工作要求

经过公示,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履行正常组织发展手续。如群众对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党总支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履行手续;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如为发展对象应暂缓发展,如为预备党员应延期转正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决议中要写明公示的情况。同时,要保护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的党员和群众,对诬告者,也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 其他

1、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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