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最基本的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师生党员的基本单位,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我校基层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及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推动我校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广大师生,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科研团队、课题组、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机关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处室)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本科学生党支部一般以专业、年级、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可按学科团队等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设置。积极推进党支部进学生社团和公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有效性。
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人数一般在30人以内。凡党员人数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内部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第八条要按照“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有关精神,严格选配党支部书记。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或管理骨干担任,原则上应兼任本单位行政领导职务。机关所属党支部书记由部门(处室)党员正职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也可由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有较高威信并有一年以上党龄的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坚持按期换届。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支委班子成员要由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师党支部班子应注重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学术骨干担任副书记和委员,并作为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学生党支部班子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选优配强支委会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支部书记,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充分考虑。党员在评选先进、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调整时,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二级单位中心组会议,可参加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分党委按照相当于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津贴标准给予教师党支部书记相应的工作补贴。各分党委(党总支)可结合本单位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和所属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情况,通过发放工作津贴、年度奖励等方式,对工作业绩好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予以奖励。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发展党员程序。积极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海外归国人员中发展党员,把高层次人才吸收到党内;重视在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
第十三条教工党支部要引导党员教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学生党支部要加强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其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行动上的先进性,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优良学风,推动班级进步。
第十四条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组织师生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党员岗位职责、专业特长等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承诺践诺等活动,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创新活动方式,有效运用“两微一端”等网络信息平台,拓展发挥作用的空间,增强支部活动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十五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每季度至少组织党员听一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三会一课”要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党支部每学期初制定“三会一课”学期计划,明确内容与时间安排,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备案。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纪实制度和考勤制度。不断丰富和创新“三会一课”的内容和形式,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使主题党日成为组织政治学习的阵地,推进党内民主的平台,党员党性锻炼的熔炉,凝聚服务群众的纽带。
第十六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支部委员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约谈。党支部书记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对流动党员、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主动关怀,了解思想,听取意见,解忧帮困。
第十七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评议支部制度。民主评议党员、评议支部,结合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每年开展1次。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以党员承诺践诺、履职尽责和日常表现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要对评为优秀等次党员及时给予表彰或鼓励;对评为基本合格等次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评为不合格等次党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党支部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包括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和支部建设、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接受党员评议。
第十八条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支部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九条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布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严格组织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支部大会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组织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